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3-建-247-20250310-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47號 原 告 辟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泓桀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少塵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1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 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 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 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 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 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照)。經查,原告提起本訴後,已於民 國114年2月25日具狀將其聲明請求金額擴張為97萬0,753元(見 本院卷㈡第3頁),是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97萬0,753元, 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4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9,910元,應再補繳3,030元【計算式:12,940 元-9,910元=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 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