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建-282-20241112-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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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82號 原 告 羅吉司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宇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聲明 異議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萬5,852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