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3-建-49-20250205-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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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嘉電器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 建字第4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 7,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