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建-76-20250102-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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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訴訟代理人 曾偉倫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9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46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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