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V-113-救-1039-20241004-2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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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A女 (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代 理 人 游婷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322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28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節,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為證(見本院不公開卷第41至46頁),堪信為真實。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 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