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救-1067-20241105-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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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梁彩琴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袁瑋謙律師 相 對 人 泰安醫院即阮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8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86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