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V-113-救-1095-20241018-2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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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相 對 人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 本院所為113年度救字第10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