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V-113-救-1100-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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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陳彥佑 代 理 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 3年度勞訴字第34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47號請 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核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等情,已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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