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救-1102-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陳諺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益維、袁榮輝、陳騰宥、陳立華、楊家 毓、李後群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 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著有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可稽。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之「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亦有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聲請人並無穩定之工作, 無工作收入,又繼承得來賴以維生之不動產遭相對人何益維、袁榮輝、陳騰宥、陳立華、楊家毓、李後群等人詐騙而移轉,名下賸餘其他財產價值甚低,且均遭假扣押查封,自身生活已需要親友接濟,無力繳納本件訴訟費用等語。惟查,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名下賸餘其他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顯示聲請人名下尚有不動產,雖均遭假扣押限制登記,但該假扣押限制登記之債權人為親戚即姑姑陳佳妏(見本院卷第12、211、213、215、217頁)。是審酌整體狀況,尚難認聲請人已經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其他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供本院參酌。稽諸上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未合,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由本院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