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救-1118-20241107-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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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林湘聆 代 理 人 顏永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211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211號請 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其訴訟依形式觀之,難遽認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