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救-1121-20241231-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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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就本院100年度 訴字第2811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爰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惟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以聲請人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是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業經駁回終結,已無勝訴之望,且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亦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