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3-救-1144-20250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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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44號 抗 告 人 顏敏蕙 徐明瑛 呂勤偉 許佑丞 洪怡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柏銓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3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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