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3-救-1145-20250103-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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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宋雅菁 代 理 人 陳鴻興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伊前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 3年度訴字第7056號受理(下稱本案訴訟)。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因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之請求,應未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事,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