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救-1146-20241206-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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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林詩婷 代 理 人 林彥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文瀚 相 對 人 劉滄柏 李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醫字第6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13年度醫字第60號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另觀諸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等證據,其訴訟尚待兩造攻防以為釐清,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