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救-1147-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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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王成武 訴訟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雅柔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719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90號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另觀諸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出之(汽車貸款)債權讓與暨償還契約書等證據,其訴訟尚待兩造攻防以為釐清,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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