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法-122-2024123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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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戴智彰即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中心之董 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 因業務需要經召開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二、查,聲請人現為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就附件所示變更之聲請 ,已提出聲請人書函、臺北市大安區公所書函、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委託書、捐助章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憑,經核如附表聲請部分與財團法人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三、至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第6條關於董事改選時由董事會推選 之規定,請求本院同意將該條改為董事改選時由總會任命,經核與財團法人法規定相違,聲請人雖稱其為宗教團體,依財團法人法第75條,於宗教法人完成法律規範前,另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受財團法人法之限制,但即使依民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財團運作之原理,財團之董事除首屆由捐助人指定聘任外,其餘各屆仍應由董事會改選或推派,始符財團法人運作之民主原則,若兼顧財團法人之公益性,如本件宗教法人之宣教中心,章程自得考量是否訂明擔任董事之積極或消極資格,或訂明由總會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之類似兼顧財團法人運作民主及公益需求之規定,上開意旨,本院已經當庭二度闡明,此部分聲請暫礙難准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駁回部分聲請人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