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法-137-20241017-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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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進廣即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代表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3、15條,准予 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欄所示之內容。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下稱榮 民榮眷基金會)之董事,榮民榮眷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3 、15條規定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規定」欄所示,業經行政院於113年6月28日以行政院臺榮字第1131015287號函核定修正,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3年7月16日輔服字第1130052657號函、榮民榮眷基金會第10屆第6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名冊、修正前及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61頁),且上開條文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故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