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DV-113-法-138-2024102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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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蔡文慶即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董事長,該財團 法人經報奉交通部郵政總局於民國40年9月3日以台字第996號令准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鈞院登記處於113年4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促進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配合行政院精進建議將性別比例納入組織章程中,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13年6月26日召開第8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捐助章程第8條、 第9條等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8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45頁);復交通部函覆略以: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內容與董事會通過內容一致,本部無意見等語,有該部113年10月14日函在卷可稽;再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八條 本會置董事十三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交通部就交通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政公司)現職員工中任免之。但其中五分之一席次由中華郵政工會推派代表擔任。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會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但經交通部特別核定者,不在此限;另因其他事由,而未符合性別比例者,於屆期中遇有缺額情事或任期屆滿改派時,應優先推薦少數性別之適任人選。 本會置董事十三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交通部就交通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政公司)現職員工中任免之。但其中五分之一席次由中華郵政工會推派代表擔任。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由交通部就交通部及郵政公司現職員工中任免之。但其中五分之一席次由中華郵政工會推派代表擔任;並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本會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質特殊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會監察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但經交通部特別核定者,不在此限;另因其他事由,而未符合性別比例者,於屆期中遇有缺額情事或任期屆滿改派時,應優先推薦少數性別之適任人選。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由交通部就交通部及郵政公司現職員工中任免之。但其中五分之一席次由中華郵政工會推派代表擔任;並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本會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質特殊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