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法-143-20241029-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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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胡貽圓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大同老人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大同老人福利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大同老人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 3年7月5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章程第4條、第6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相對人第14屆董事會 第1次會議紀錄、原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 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相對人前發函報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備,經衛生福利部於113年8月16日以衛授家字第1130011 291號函覆許可辦理,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條項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四條 本基金會之基金為現金新臺幣壹仟萬元,設董事會管理之。 本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壹仟萬元,設董事會管理之。 第六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董事會,自第十三屆起改為十三人,自第十五屆起改為十一人。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產生,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對內為董事會主席。 本基金會設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董事會,自第十三屆起改為十三人。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 ,由董事會選聘之。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產生 ,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對內為董事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