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DV-113-法-155-202410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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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蔡裕源即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研究基金會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王甲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研究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業務不振,經董事會會議決議解散 ,經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以民國110年10月27日臺教社(三)字第1100142826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原選任清算人林建山於113年1月23日死亡,嗣於113年7月16日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依法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 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檢附教育部110年10月27日臺教社(三)字第11001428826號函、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董事名冊、113年7月16日及113年9月10日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表、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113年9月11日報紙公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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