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DV-113-法-159-2024102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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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王紹裘即財團法人基督教懷寧浸信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懷寧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於上述使組織與管理方法完備、變更組織等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事務所地址之變更、設置分事務所、設立宗旨之擴大等,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其聲請與前開民法所定要件不合,亦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懷寧浸信會之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9月15日決議修改為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懷寧浸信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固據提出財團法人基督教懷寧浸信會之法人登記證書、113年9月15日第10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委託書、修正前、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財團法人基督教懷寧浸信會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雖尚缺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函文,然核前開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內容,僅係新增該財團法人之宗旨目的,該修正並非因章程所定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衹須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件: 財團法人基督教懷寧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2條 本法人宗旨在傳佈基督教義、辦理神學訓練及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第2條 本法人宗旨在傳佈基督教義、辦理神學訓練及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社區教育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