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法-160-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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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江書良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強恕高級中學之董事 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強恕高級中學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強恕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 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強恕高級中學(下 稱強恕中學)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7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強恕中學前經教育部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 人登記證書,嗣經第20屆第16次董事會議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7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已陳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教育局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暨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章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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