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3-法-161-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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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吳瑋蓁即社團法人臺灣亞洲彩虹騎行協會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 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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