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法-161-20241206-3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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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吳瑋蓁即社團法人臺灣亞洲彩虹騎行協會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臺灣亞洲彩虹騎行協會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成立宗旨及倡議目的均已達成,經會 員大會討論及決議通過註銷,並選任伊為清算人,經報請內政部以民國113年9月13日台內團字第1130036108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爰依法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7條前段定有明文。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 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檢附內政部113年9月13日台內團字第1130036108號函、清算人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全體會員名冊、113年8月14日召開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簽到表、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113年9月23日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113年11月2日、3日、4日報紙公告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3-17頁、第47-90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