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V-113-法-162-20241014-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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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史依理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臨時董事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臨時 董事事件,有如附表所示之欠缺,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一、本件聲請之法律依據、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 金間之利害關係。 二、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最近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 最新一次改選董事名單,及各董事任期是否已屆滿之情形。 三、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含除戶紀錄)。 四、聲請人主張董事劉樹錚、陳延鎧、游昌發不為或不能行使董 事職權之事由與證明。 五、聲請人主張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史惟亮 紀念音樂基金有受何種損害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