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V-113-法-164-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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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鄭國華即財團法人鄭俊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鄭俊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鄭俊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鄭俊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 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鄭俊生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教育部於民國75年8月21日以台(75)高字第36663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該財團法人113年5月21日第13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衛生福利部以113年9月18日衛授家字第1130008508號函核予許可修正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以113 年9月18日衛授家字第1130008508號函、財團法人鄭俊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13年5月21日第13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第13屆第5次董事會出席簽到簿、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本院登記處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參本院卷第13至29頁)。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鄭俊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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