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V-113-法-166-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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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江天愛即財團法人易學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易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易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易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 「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登記會址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易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董 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13年6月15日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請求准許裁定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 年9月26日北市教終字第1133018316號函、財團法人易學研究發展基金會第9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財團法人易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為證。而有關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係就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組成人數之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所為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關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內容欄第1、2、3、4、15 條部分,僅屬捐助章程載明修訂財團法人名稱、設立宗旨及會址、設立基金來源、修訂日期、施行程序,尚非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依上開說明,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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