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3-法-171-20241025-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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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陳美貞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東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東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東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東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准 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東海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東海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經民國113年9月25日第8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東海慈善基金會經113年9月25日第8屆第8次董事會會 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8條、第25條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第八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全文、章程修正對照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5頁、第37至41頁),經核其中修正第8條部分(變更內容詳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亦許可變更,此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0月4日北市社團字第1133191475號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是其就此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第25條之部分(變更內容詳如附表所示),該條修正僅係增列章程修訂日期,尚非屬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依首揭說明,屬毋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八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董事人數為奇數置董事五至七人,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與社會福利(慈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會提名選任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八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置董事五至十五人,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與社會福利(慈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會提名選任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訂定於民國89年8月22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訂定於民國89年8月22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