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法-173-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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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王淑雲即財團法人蓮華佛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蓮華佛學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蓮華佛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蓮華佛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 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蓮華佛學教育基金會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5年10月20日新北教社字第1051959008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5年10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0冊、第25頁第3128號)。因業務需要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提請相對人112年11月25日第一屆最後一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復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13年10月7日新北教社字第1131830364號函同意,變更如「相對人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蓮華佛學教育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審酌聲請人製作提出之「相對人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所列仍多有疏漏或錯誤之處,諸如:修正條文第二條內容第一、三、四、五款誤繕部分文字,應更正為「一、開設蓮華佛學園,提供佛學教義研究。... 三、定期不定期舉辦佛學研討會,與其他佛學組織者進行佛學交流。四、佛學教育出版事業。如印製經書贈送、錄製佛教影音光碟片贈送等。五、捐贈獎助學金、培養佛學講述專門人才。」等語,始屬正確、漏列原條文第二條內容、第五條說明內容應更正為「本條以修訂為董事人數資格組成方式。」等情(見本院卷第39至51頁);乃由本院再相互參照比對聲請人提出新、舊章程全文繕改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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