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V-113-法-177-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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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陳照美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德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德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德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 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即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德義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下稱德義基金會)董事長,德義基金會於民國113年10月4日第11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7、13條,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113年11月1日北市社團字第1133173702號函同意變更、備查,伊乃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上開函文、修正前、後章程及修正對照表、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39、43頁)。 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德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規定,核屬規 範董事會之組成及職權,為管理、組織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並無抵觸,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3條規定,核其內容與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重要管理方法無涉,亦非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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