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V-113-法-179-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陳怡蓁即財團法人明怡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明怡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明怡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 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怡蓁為財團法人明怡基金會之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民國109年9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020069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同年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11年8月22日核准變更登記,並於同年月29日換發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2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並報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113年10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30013798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登記會址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衛生福利部函、財團法人 明怡基金會第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等件為證,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明怡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第4條僅為文字修正,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