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法-180-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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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林棟樑即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長春禮拜堂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長春禮拜堂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長春禮拜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條及第六條 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長春禮拜 堂之董事長,捐助暨組織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台北基督 徒長春禮拜堂民國113年11月10日第11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捐助暨組織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認符實,且聲請人主張:伊前已詢問主管機關即民政局,民政局表示該等修正事項係董事提名方式、任期之組織及管理方法,故無意見而應先行向法院聲請裁定等語,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又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變更如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係就董事之選任方式及任期所為修正,且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亦未抵觸民法、財團法人法之規定,是聲請人此部分條文之變更章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件: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五條 本法人設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本堂現任長執選舉擔任之,董事長由董事會互選產生,下屆董事由上屆董事會提名董事名額一倍之候選人經董事會議選舉後組成之。 第五條 本法人設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會員大會提名倍數之候選人投票選舉產生,並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管理會務,對外代表法人。 第六條 董事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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