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V-113-法-182-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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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盧維屏即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陳德福(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 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董 事長,原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決議修正,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13年10 月9日函、113年9月5日函、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變更後捐助章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第18屆董事會第12次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名表暨委託書等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3-58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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