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V-113-法-183-20241125-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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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林保雍即財團法人神腦科技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神腦科技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神腦科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神腦科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 件修訂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神腦科技文教基金 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准許裁定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 、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13年9月30日之第八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簽到單、會議紀錄及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社㈢字第1130109269號函等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七條,係依財團法人法第40條規定修訂該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屬就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所為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教育部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對照表修正條文內容欄第十五條部分 ,僅屬捐助章程載明修正沿革及日期,尚非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依上開說明,無庸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