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法-184-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蔡楊湘薰即財團法人富邦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富邦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富邦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及第十條,准予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富邦文教基金會於民國113年8月23 日經第11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事實,乃提出文化部函、財團法人富邦文教 基金會第11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為憑。查附件對照表所示第9條、第10條係有關董事會決議方式之變更,涉及財團組織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法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範圍之捐助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件對照表所示其餘修正內容,無涉於財團組織變更或管理方法,依上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許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