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3-法-186-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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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胡峻源即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之清算人 胡繼軒即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之清算人 丘宏恩即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之清算人 王秀芬即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之清算人 袁書賢即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之清算人 謝法良即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至第2項、第327條及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前經主管機 關新北市政府廢止許可登記,應以該日之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進清算程序,因其餘董事請辭、拒絕就任或死亡,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認,僅餘聲請人及仇鼎財、朱海鳳為法定清算人,再仇鼎財已失智、朱海鳳亦辭任,剩餘之董事即聲請人乃依規定聲請准予備查呈報清算人,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印鑑卡、身分證明文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報紙公告為憑,惟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揆諸前開規定,於法尚有未合,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送董事會承認之紀 錄及簽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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