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3-法-192-20241225-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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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劉美惠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維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維德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維德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維德文教基金 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於民國107年5月25日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76001377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7年6月4日(復於111年2月7日變更登記)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3冊、第61頁第3197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2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維德文教基金 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請主管機關即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就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部分表示意見,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回覆略以:「對於聲請變更章程沒有意見」等語,有電話紀錄在卷可按,本院審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