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V-113-法-63-20241122-3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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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威蘿瑪即社團法人臺北市紅坊文教藝術協會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再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社團法人臺北市紅坊文教藝術協會 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准予備查在案。又聲請人於113年5月15日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雖據提出銀行帳戶銷戶證明、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刊登報紙)、結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帳戶式)及前開簿冊經監事審查書、會員大會會議記錄等資料,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揆諸上開規定,於法尚有未合,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一、「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縱清算期間無財務運作事實 ,依法亦應製作報表)。 二、「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縱清算後無剩餘財 產,依法亦應製作報表)。 三、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 表經監察人(監事)審查之證明文件。 四、相關結算表冊(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財產目錄 、剩餘財產分配表)提經社團總會(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會議記錄、出席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