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消債全-100-20241115-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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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士華 代 理 人 唐德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本院11 2年度司執字第178317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全球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 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之後續執行程序應暫 予停止,但扣押命令之執行程序應予繼續。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據前開條文之訂定,應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以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進而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而非作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此觀消債條例第19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是以,法院於受理利害關係人保全處分之聲請時,自應審酌前開立法目的以兼顧各當事人之權利   ,而非謂一經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即應裁定准予保全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將受本院以112司執字第178317 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向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投保之保單(下稱系爭保單)。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為利債權人等公平受償,請求本院裁定停止執行上開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為要保人向全球人壽公司投保之系爭 保單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下合稱系爭保險債權),前經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78317號強制執行事件辦理,經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63號認定在案(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而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依其所提財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系爭保險債權為聲請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97號清算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可見系爭保險債權為債務人之重要財產。為免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致聲請人整體財產減少,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對於系爭保險債權即有予以保全之必要,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為保全處分,尚非無據。而因停止換價即足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裁定停止對於系爭保險債權後續之強制執行程序,然前所為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則仍應予繼續。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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