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消債全-103-20241202-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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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03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李玉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保全處分,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1月13日本院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請抗告人注意聲請更生、保全處分之管轄法院,並確認有無提起本件抗告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