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V-113-消債全-99-20241205-2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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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99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范欣榆即范玉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對於本院民國 113年11月11日113年度消債全字第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1日作成之113年度消 債全字第9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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