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V-113-消債更-288-20241209-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衍凱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同條例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前以民國113年6月5日函 文命其提出相關文件及資料,上開函文於同113年6月7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頁),聲請人僅於113年7月31日陳報請求展延提出期限,而未提出任何文件,經本院命聲請人於113年10月22日到庭說明,聲請人稱於113年11月30日前將補正相關文件,然迄今仍未遵期提出,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財產及收入等狀況,揆諸上開規定,難認聲請人已盡其義務,自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