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消債更-292-20241211-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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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玉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 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並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惟查,聲請人聲請 狀記載之住居所均位於宜蘭縣宜蘭市,並有其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可證,依前揭說明,本件應專屬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