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3-消債清-169-20241127-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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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美芬(原姓名:彭美芬)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第82條定有明文。衡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相關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故消費者欲以消債條例調整其所負義務,自應本於誠信原則之本旨,僅在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使其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之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又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第82條及第46條第3款規定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益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 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債務人主張:伊積欠債權人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22萬 0446元,因無力清償,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向本院對債權人申請債務前置調解,惟債務人無法負擔債權人提出之清償 條件,而調解不成立,爰依法聲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向本 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7號聲請調解事件受理在案,惟其與債權人間無法達成協議,於113年2月22日調解不成立,其請求進入清算程序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北司消債調卷第91 頁)。 ㈡聲請人雖有檢附資料,然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本院無從審 酌認定聲請人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情事,因此有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本院於113年3月25日通知聲請人應提出其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等相關資料,嗣聲請人於113年4月22日僅具狀陳報:其無解約保價金可受領等語,並提出其為要保人之康健人壽保單面頁(保單號碼:TWBA766400,繳費方式:月繳,每期總保費:942元)、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面頁(保單號碼:IPATZ0000000000,月繳保險費970元),惟觀諸其同日所提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所示,聲請人每月繳納2筆壽險保費各為1,305元、1,327元,顯與上述保單面頁之保費資料不符。本院認有命聲請人再為說明及補正之必要,遂於113年9月12日通知聲請人說明及提出其最新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應逐一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各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金額,然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因認有詢問聲請人之必要,乃定期於113年10月25日行調查程序,惟僅聲請人之代理人到庭陳明請本院依職權調查等語。本院審以上開消債條例第82條之立法規定及意旨,聲請人既欲以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應當盡己之力配合法院調查,而非於聲請清算後,消極未配合提出相關資料,轉而移由法院窮盡力量,調查相關財產、收入等資料或事證,聲請人既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遲未提出上開資料,致本院無從審酌、判斷其實際清償債務能力、財產狀況 ,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從而,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82條所定情形,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