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V-113-消債聲-77-20241016-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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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式琳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式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 度消債清字第23號清算事件卷、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清算事件卷、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聲請免責卷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