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消債聲-87-2024103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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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熙芝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熙芝(原名:林美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本院卷第21頁)。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 第7號確定免責裁定可稽(本院卷第31頁),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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