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消債聲-88-2024103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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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柯宗達 代 理 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柯宗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按,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   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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