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V-113-消債聲-91-20241125-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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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佳惠 代 理 人 蕭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高佳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高佳惠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8號、113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