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消債聲-94-20241128-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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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建隆 代 理 人 黃聖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建隆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118號確定免責裁定可稽(本院卷第37、61頁),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