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DV-113-消債聲-98-20250207-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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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杜雅馨(原名:杜彥瑩、杜楷卉)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簡瑟芳 代 理 人 黃淑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杜雅馨(原名:杜彥瑩、杜楷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杜雅馨(原名:杜彥瑩 、杜楷卉)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裁定債務人准予免責,並業已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10月7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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